2024年6月份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560 |
1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8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820 |
15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8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680 |
7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8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600.00 |
2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8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5 |
卞*龙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2210 |
54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54.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2221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1998.9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000 |
5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8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680 |
10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9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8 |
邓言成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5115 |
72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350 |
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9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0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220 |
8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9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1 |
陶*芝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3480 |
53.7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2 |
朱*士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1050 |
78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78.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2105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1894.5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3 |
曾*保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3450 |
230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柒万叁仟肆佰伍拾元(¥73450.00元)9%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陆佰零壹元伍角整¥6601.50的行政处罚。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6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97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5 |
吴书胜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810 |
62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2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9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5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0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5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0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60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0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0 |
从*伟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210 |
22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1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22.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621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558.9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1 |
李*洋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9260 |
151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30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10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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