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份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60 |
3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6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50 |
3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7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3 |
彭*春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620 |
33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7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662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佰玖拾伍元捌角(¥595.8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4 |
李*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5648.24 |
439 |
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
3415220202410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依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电子烟烟具172个,电子烟烟弹75盒(一盒三弹),电子烟雾化套装42套,共计25个品种289支电子烟予以没收并集中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5 |
李*伟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3680 |
31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1368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壹元贰角整(¥1231.2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6 |
汪*友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3296 |
52.6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7 |
李*侠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7900 |
330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9790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捌佰壹拾壹元整(¥8811.0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020 |
1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7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9 |
郭*新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9340 |
297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0 |
赵*兰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9460 |
92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7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1 |
王*荣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685 |
91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2 |
罗*金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1475 |
52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3 |
安徽家之都商厦有限公司安天华府店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8150 |
67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1815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1633.5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4 |
田*华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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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
3415220202410082 |
《烟草专卖法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原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90天。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750 |
15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8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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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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