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份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1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46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4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92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4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000 |
6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5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8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51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5 |
张*芝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 |
/ |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
3415220202410052 |
《烟草专卖法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原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90天。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7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53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7 |
刘*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4430.00 |
204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7443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6698.70元整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8 |
陈*领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6277.00 |
142.8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9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90.39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56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0 |
李*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310.00 |
46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1 |
冯*萍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5775.00 |
130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2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00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5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3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30.00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60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4 |
沈*琴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65.00 |
1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61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1条总价值人民币壹佰陆拾伍元整(¥165.00元)1倍罚款,计人民币壹佰陆拾伍元整(¥165.00元)的行政处罚。3、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84mm利群(新版)零点伍条,97S南京(煊赫门)零点伍条,共计两个品种壹条卷烟,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00.00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62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6 |
田*华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7230.00 |
81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4723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元柒角(¥4250.70)4250.7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500.00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64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8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00.00 |
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65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9 |
李*明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565.00 |
52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0 |
戴*雪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8850.00 |
78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2885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陆元伍角(¥2596.5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1 |
王*兵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 |
/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34152202024100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零元整(¥0.00元),并处罚没款伍佰元整(¥500.00元)。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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