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份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 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1 |
张*杰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 |
/ |
向未成年人售烟、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零元整(¥0.00元),并处罚没款伍佰元整(¥500.00元)。2、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主动执行、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 |
张*芝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1690 |
35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116900.00元)9%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零伍拾贰元壹(¥1052.1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3 |
饶*侠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1691 |
36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2290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零陆拾壹元整¥2061.0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4 |
石*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71500 |
266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5 |
潘*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7750 |
54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920 |
11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38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7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3140 |
1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3415220202410039 |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入库,待集中公开销毁。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8 |
孙*贺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4410 |
69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2441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陆元玖角(¥2196.9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9 |
杨*军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47723 |
179.5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0 |
刘*连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3360 |
38.4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1 |
孟*秀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921.5 |
33.5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2 |
李*芳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8870 |
42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3 |
王*文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0430 |
38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4 |
许*芝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17140 |
72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34152202024100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移送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15 |
李*红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64140 |
158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34152202024100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64140.00元)处以9.00%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柒佰柒拾贰元陆角(¥5772.60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标签: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