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份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案值(元) |
卷烟数量(条) |
被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案件编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1 |
王*海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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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
3415220202410030 |
《烟草专卖法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原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90天。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 |
王*涛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23271.05 |
771 |
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
34152202024100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非法生产的电子烟烟弹771;2、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3271.03元40%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叁佰零八元肆角壹分(9308..41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3 |
胡*志 |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
90700.74 |
2988 |
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
34152202024100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非法生产的电子烟烟弹2988颗;2、处以违法销售总额90700.73元4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捌拾元贰角玖分(36280.29元)的罚款。 |
主动执行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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