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4年)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烟草局 发布时间:2024-01-23 09:4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1 行政审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1、受理责任:办理条件等的公示、允许当场补正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证书、依法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告知申请人与行政许可期限有关的事项(二)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许可机关应当事先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索取、收受好处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9、《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七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证机关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办理、审批,索取、收受好处的,以索贿、受贿论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六)违法收取费用的。
2 行政审批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1、受理责任:办理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允许当场补正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采用书面审核、信息查询、电话询问等进行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证书、依法送达。(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签发准运证,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自行打印准运证。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烟草行业的内部监管,监督烟草经营企业和市级局严格准运证签发、作废、使用、更换、到货确认的有关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准运证办理条件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办理条件予以办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及时限办理准运证的;
4、准运证办理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
6、向准运证申请人以任何形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证机关的经办人,未按规定审查申办者的办证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上述两类证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3、《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办人、批准人利用办理、签发准运证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七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证机关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办理、审批,索取、收受好处的,以索贿、受贿论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六)违法收取费用的。


3 行政处罚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及时立案、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条件、程序办理立案与撤销立案,制作《立案报告表》等文书;不予立案的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依法办理回避事宜。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查阅复制有关书证依法出具《协助调查函》,注意保密;依法提取物证、告知回避权利、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进行检查注意检查区域范围,制作《检查笔录》并经当事人确认;依法委托鉴定;依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7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符合并案调查条件的经批准并案调查;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审查责任: 烟草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或七日内依法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必要的措施敦促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主案件中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依法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经上级批准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除满足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外,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4-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4-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4-3、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5-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
8-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同3(二)。
5、同3(三)。
6、同3(四)。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七条(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10-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10-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理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1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行政处罚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储存、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有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5 行政处罚 对无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6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7 行政处罚 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第(二)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 行政处罚 对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向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货源,或者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9 行政处罚 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1 行政处罚 无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第(一)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12 行政处罚 超越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有批发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3 行政处罚 对从无许可证的企业购买或者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4 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烟草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5 行政处罚 对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7 行政处罚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18 行政处罚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行政处罚 对为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第五条 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帐户等便利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行政处罚 对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  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第(三)项 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及时立案、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条件、程序办理立案与撤销立案,制作《立案报告表》等文书;不予立案的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依法办理回避事宜。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查阅复制有关书证依法出具《协助调查函》,注意保密;依法提取物证、告知回避权利、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进行检查注意检查区域范围,制作《检查笔录》并经当事人确认;依法委托鉴定;依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7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符合并案调查条件的经批准并案调查;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审查责任: 烟草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或七日内依法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必要的措施敦促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主案件中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依法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经上级批准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除满足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外,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4-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4-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
8-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同3(二)。
5、同3(三)。
6、同3(四)。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七条(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10-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10-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理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1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 行政处罚 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  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第(四)项 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22 行政处罚 对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23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24 其他权利 依法公开销售霉坏、变质、假冒商标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1、受理责任:按规定接收各方来源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2、审查责任:经质量鉴定后,报请统一公开销毁。
3、决定责任:经报请批准,予以公开销毁,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质检报告当场或七日内依法定方式送达。
5、事后监督:加强烟草行业的内部监管,监督烟草经营企业和市级局建立公开销毁烟草制品台账和管理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1-3、《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经鉴别为真品的涉案卷烟,依法需对其收购或没收的,结案后进入罚没卷烟处理程序。经鉴别检验为假冒商标卷烟或无法准确辨别真伪以及已丧失吸食价值的卷烟,由烟草专卖局集中销毁处理。
2-1、《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烟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
2-2、《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省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及有关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
3、《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重大决策管理程序规定》第四条(决策范围)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需要由领导班子或职代会决定的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运作事项。(八)经营管理工作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4-1、《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质量检测部门必须出具专门的鉴别检验报告。
4-2、参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3、参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5、《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
条罚没卷烟管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下级烟草专卖局定期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报告罚没卷烟的案件查处、仓储保管、销毁处理、变价处理与拍卖情况。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的MIS系统报告罚没卷烟管理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和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
2、违规处理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和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管理不规范的;
3、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索取、收受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烟草公司购销下列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一)假冒商标的;
(二)走私的;
(三)非法烟厂生产的;
(四)非本省地方烟厂生产的;
(五)霉坏、变质的;
(六)无注册商标的;明知是上列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仍予以购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2、《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对违规处理罚没卷烟、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烟监[1999]33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十一条(四)在生产、经营和其他管理活动中,对本单位或直属单位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听之任之,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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