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及分配标准】霍邱县花园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来源及分配标准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花园镇 时间:2024-03-14 21:2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省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省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情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农机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指南,组织编制本地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省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省财政厅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拨付补贴资金。各地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农机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批复,组织项目实施。

经省农机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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