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六安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3-15 08:2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16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 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在脱贫攻坚阶段,市本级和贫困县区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其他有脱贫任务的县区,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同时,市县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部分,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 市级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赋予县区更多自主权。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县区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市对县区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第七条 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围绕全市扶贫工作部署,重点支持脱贫攻坚十大工程。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五)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易地扶贫搬迁和贫困户危房改造。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

(七)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等。

(八)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一谷一带”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县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落实。县级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资金统筹整合 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其他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资金整 合方案和有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及时拨付市级财政扶贫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严格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涉及贫困户个人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市、县扶贫部门牵头负责本地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 益。

市、县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县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同时,将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县区,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县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对县区滞留一年以上的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县区,市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时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第十九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督查制度,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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