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来源:三流乡 时间:2023-12-26 10:4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2014年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按省“实现城乡统一的扶助金标准”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0元、130元,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与城镇特别扶助金标准对接。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4.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霍政〔2013〕11号)文件执行。即: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最低5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政策规定,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护理补贴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标准按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乡镇代缴20%的个人缴费。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帮助其申报省人口基金给予一定补助。


9.优先安排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紧急救助,所需资金从人口基金项目经费中列支。


12.实行平安保障。人口基金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办理一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综合保险”。


13. 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14.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


15.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16.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17.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8.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各部门配套文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备案。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19.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中央、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积极建立人口基金、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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