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夏店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总目录清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夏店镇 时间:2024-07-04 11: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名称 事项内容 办理主体 行使依据 期限 监督渠道
1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保护条例 根据条例进行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夏店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镇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确定具体时间。 0564-2772880
2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根据法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夏店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即时 0564-2772880
3 防洪应急 汛洪抗旱知识普及 夏店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5.2.9(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0564-2772880
4 应急宣传与演练 根据法律组织应急宣传与演练 夏店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根据当年文件确定 0564-2772880
5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夏店镇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 0564-2772880
6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夏店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第二十二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下列事项:(一)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四)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五)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六)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10个工作日 0564-2772880
7 出具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出具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夏店镇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即时 0564-2772880
8 出具教师资格申请证明  出具教师资格申请证明  夏店镇人民政府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2.《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即时 0564-2772880
9 出具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出具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夏店镇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即时 0564-2772880
10 出具居民分户证明  出具居民分户证明  夏店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分户〕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即时 0564-2772880
11 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证明  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证明  夏店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补录户口办理二〕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县级、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即时 0564-2772880
12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夏店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即时 0564-2772880
13 组织公民献血 组织公民献血 夏店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即时 0564-2772880
14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夏店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全年 0564-2772880
15 军婚函调对象审核 军婚函调对象审核 夏店镇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即时 0564-2772880
16 组织植树造林活动 组织植树造林活动 夏店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 0564-2772880
17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夏店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经常性预防,控制至疫情结束 0564-2772880
18 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夏店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区级为主,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即时 0564-2772880
19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帮助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帮助 夏店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即时 0564-2772880
20 帮助辍学学生复学 帮助辍学学生复学 夏店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师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复学。 即时 0564-2772880
21 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 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 夏店镇人民政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按照要求适时开展 0564-2772880
22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夏店镇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 每年6月份 0564-2772880
23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 夏店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2.《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7〕154号):二、(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0564-2772880
24 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金申请核实转报 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金申请核实转报 夏店镇人民政府 《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六政〔2006〕27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居民)全体会议或村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后,向社会公示”。 10个工作日 0564-2772880
25 社保补贴 社保补贴 夏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金人社〔2017〕88号):户籍在裕安区且在金安区缴纳社会保险并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金安区中市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由社区(乡镇)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同时,由街道填写《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见附件2),经区人社局审批,财政局复核后,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按照市、区人社部门要求时限办理 0564-2772880
26 企业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企业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夏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2017年度市直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养老险(2017)7号):第三(1)本市认证人员由就近所在街道(社区)组织人脸识别认证。 即时 0564-2772880
27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初审转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初审转报 夏店镇人民政府 1.《六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一、(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三)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四)特殊群体。2.《金安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金政办〔2016〕33号):四、(二)街道审核(7月1日至7月15日)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申请家庭保障资格。对经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相关信息录入《安徽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徽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18年公租房补贴申请自4月20日开始,5月20日结束;公租房配租6月21日起正式启动,7月底截止受理。 0564-2772880
28 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夏店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镇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3-7个工作日 0564-2772880
29 《就业创业证》 办理、年审、补换发 《就业创业证》 办理、年审、补换发 夏店镇人民政府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3.《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皖人社〔2010〕8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第十一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第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7个工作日 0564-2772880
3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 夏店镇人民政府 1.《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2.《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六人社秘〔2016〕336号)第六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工作。3.《关于做好2017年度金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金政办秘〔2016〕51号)。五、参保缴费方式:(一)本镇居民(包括街道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街)负责组织参保信息采集、录入、材料初审、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工作,各村(街)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申领和进度报送工作,并将人员名单于10月8日前报送镇社保所。已在校参保的学生,凭缴费收据原件不再随家庭统一参保;(二)在校学生(包括私立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录入、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工作。 上级规定的时间 0564-2772880
3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理 夏店镇人民政府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五、建立个人账户。试点县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2.《金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特殊人群人员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连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社保所。参保人员在接到村协办员的通知后,凭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缴费存折》进行缴费。(二)乡镇(街)社保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区农保中心。 (三)区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区农保中心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和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扣款明细信息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区农保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在扣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区农保中心。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2015〕69号):县(区)政府(管委)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县(区)政府(管委)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  15个工作日 0564-2772880
32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材料初审转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材料初审转报 夏店镇人民政府 《金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章(一)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前一个月,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村(社区)经过审查,报乡镇(街)社保所初审。(二)乡镇(街)社保所初审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员到龄当月10日前交至区农保中心审批。 15个工作日 0564-2772880
33 社会保障卡激活、发放 社会保障卡激活、发放 夏店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三、主要任务。(三)做好社会保障卡制发。遵循部、省社会保障卡标准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员基础数据库,实现社会保障卡数据集中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统一标准和数量分配方案,由各合作金融单位分别组织制作。各市、县按照省级统一发放和管理的要求,配合做好发放和管理工作,并统筹安排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的换卡、过渡工作。3.《六安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规范》:一、业务经办模式 社会保障卡因参保信息不正确导致激活失败,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信息采集部门负责修改后,再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激活业务。 即时 0564-2772880
34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 夏店镇人民政府 1.《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2.《六安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六政〔2017〕32号):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为就业创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援助和就业创业补助。                      5个工作日 0564-2772880
35 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审核转报 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审核转报 夏店镇人民政府 1.《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镇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六安市2014年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3.《关于印发<金安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工作制度>的通知》( 金残字〔2015〕2号)全文。 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0564-2772880
36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 夏店镇人民政府 1.《六安市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六市残联 〔2016〕1号):二、贫困残疾人康复。(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3.项目管理。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区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2.《金安区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二、1、2016年,为全区965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按区要求统一上报 0564-2772880
37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象登记申报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象登记申报 夏店镇人民政府 1.安徽省《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4.项目管理。(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2.六安市《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市残联 [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4.项目管理。(1)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3.《金安区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3、资金管理:(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0564-2772880
38 精神障碍的预防与康复 精神障碍的预防与康复 夏店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长期 0564-2772880
39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转报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转报 夏店镇人民政府 1.《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街道镇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镇,并告知原因。2.《六安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二条:具有六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第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3.《金安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2016)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社会事务)办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乡镇街残联协同办理。乡镇街残联将残疾人证系统内经比对筛除自然减员后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名册交同级民政部门,同时将筛除自然减员的名册报区残联;乡镇街民政(社会事务)办对申请材料及《审核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初审,比对同级残联提供的名册,筛除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和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材料,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残疾人证为区外的,申请之日前户口已迁入我区,可在我区户口所在地申请,乡镇街民政部门要在上报汇总表备注栏加以说明,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  3-7个工作日 0564-2772880
40 实施对生活无着的老年人救助 实施对生活无着的老年人救助 夏店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的老年人,给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即时 0564-2772880
41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初审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初审 夏店镇人民政府 1.《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2.《六安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六民务〔2017〕7号):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金安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的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30个工作日 0564-2772880
42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 夏店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镇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从居民申请,街道民政办正式受理开始计算5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其中两榜公示期14天) 0564-2772880
43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核实转报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核实转报 夏店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三条:经公示的初审意见、异议调查核实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10个工作日 0564-2772880
44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的定期核查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的定期核查 夏店镇人民政府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0个工作日 0564-277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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