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及分配标准】霍邱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来源及分配标准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夏店镇 时间:2024-03-26 17:3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政策内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国家要求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我县提高扶助标准,分别给予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400元、200元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与省暂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县提标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资金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民生工程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扶助资金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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