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立项依据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夏店镇 发布时间:2020-02-14 16:3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立项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