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或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病险水库加固资金分配标准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3-27 16:5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财建〔20071025号)、财政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和省计划内实施除险加固的小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由市、县(区)政府负总责并实施。中央和省按规定给予投资补助,实行投资包干,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检查。 

水利部门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等。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国家规划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批复。对尚未批复的重点小型水库,省水利厅负责审查技术方案,加强建设督查和技术指导,委托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省计划内小(一)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省水利厅委托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小(二)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所在市水利局或委托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批,市、县审批的项目需上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核查备案。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分配资金时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影响范围广,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的病险水库。 

第七条 列入国家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实行按市定额补助,对每座水库补助原则上按中央确定的平均投资额450万元、中央和省承担70%的比例计算。其中: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县(区),平均每座水库补助390万元;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平均每座水库补助450万元;其他县(区)平均每座水库补助315万元。各市按上述政策,结合批复文件,由市水利主管部门上报省级补助资金调剂计划,省水利厅审核后转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时下达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调剂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对列入省计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加固,省级按平均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并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具体为: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平均投资额为每座300万元,省级每座定额补助150万元;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平均投资额为每座100万元,省级每座定额补助50万元。小(一)型水库以市为单位定额包干,小(二)型水库以县为单位定额包干。省财政厅根据省水利厅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及时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第八条 列入国家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会同省水利厅在2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预算下达到项目县(区)财政局;省级资金根据工程的开工及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安排下达。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对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会计核算中心和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补充规定,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分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前期工作经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费、监理费、勘测设计费。 

第十二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和放水建筑物等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资金报账制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参与工程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以合同文本及相关变更手续作为的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需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对各地小型病险水库的建设管理、工程进度、配套资金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查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分配标准:

国家规划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批复。对尚未批复的重点小型水库,省水利厅负责审查技术方案,加强建设督查和技术指导,委托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省计划内小(一)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省水利厅委托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小(二)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所在市水利局或委托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批,市、县审批的项目需上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核查备案。

列入国家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实行按市定额补助,对每座水库补助原则上按中央确定的平均投资额450万元、中央和省承担70%的比例计算。其中: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县(区),平均每座水库补助390万元;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平均每座水库补助450万元;其他县(区)平均每座水库补助315万元。各市按上述政策,结合批复文件,由市水利主管部门上报省级补助资金调剂计划,省水利厅审核后转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时下达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调剂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对列入省计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加固,省级按平均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并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具体为: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平均投资额为每座300万元,省级每座定额补助150万元;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平均投资额为每座100万元,省级每座定额补助50万元。小(一)型水库以市为单位定额包干,小(二)型水库以县为单位定额包干。省财政厅根据省水利厅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及时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列入国家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会同省水利厅在2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预算下达到项目县(区)财政局;省级资金根据工程的开工及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安排下达。

 

 

标签: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