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3-27 16:5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美好霍邱建设,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4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霍政〔2017〕15号)和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视察六安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民生为本,深入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保大宗,保成本”的基本要求,突出基础性、普惠性,通过建立完善政策、审核、实施、拨付、监管和考核等六大机制,扎实增进广大参保农户获得感,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共建共享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扎实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着力提高理赔精准度和理赔时效性,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有效发挥,促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和范围。2017年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种植业保险为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小麦、油菜;养殖业保险为能繁母猪和奶牛;2017年政策性森林保险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2017年我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品种为育肥猪、淡水养殖。试点范围:全县各乡镇。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森林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特色保险育肥猪保险责任为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种植业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养殖业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各试点品种具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照全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金额和费率:水稻406元/亩、小麦367元/亩、玉米282元/亩、棉花394元/亩、大豆170元/亩、油菜270元/亩、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除小麦费率为4.5%,其余险种费率均为6%。森林保险保险金额和费率分别为:公益林450元/亩、费率3.5%,商品林550元/亩、费率4%;特色保险保险金额和费率:育肥猪600元/头、费率5%。

(四)承保方式。一般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统保,由乡镇统一办理投保手续,按投保农户编制分户清册;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单独投保。

(五)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为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森林保险及特色保险经办机构。

(七)保险赔付责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五、保费补贴政策

种植业补贴比例:种植业保险中水稻、小麦、玉米: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其他种植业品种: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养殖业补贴比例:养殖业保险中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森林保险中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保费补贴40%,县财政保费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25%,种植场(户)承担20%。

特色保险(含育肥猪及淡水养殖)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共80%,养殖场(户)承担20%。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策机制。各乡镇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查缺补漏,不断完善在保险服务、宣传引导、财政扶持等环节的相关政策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建立审核机制。县农险办将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以经办机构年度签单数量、投保人已足额缴纳应负担保费、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和投保公示无异议为标准,审核认定承保数量;加大调度力度,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并开展理赔事后抽查回访。各经办机构应及时对承保签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承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认真核查理赔案件办理情况,严格执行理赔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要按照民生工程工作的总体要求,把宣传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深入持久开展宣传;经办机构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面上和点上宣传,要侧重加强对保险条款、理赔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推动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要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理赔协议后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财政补贴“一卡通”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各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注重运用网络、网站等,及时通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实现政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切实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四)建立拨付机制。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于当年6月30日前将本级配套资金全部缴入市级中央特设专户,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

(五)建立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动态监控机制,通过绩效评价、督查调研、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规定和落实政策,消除风险隐患,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坚持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矛盾问题,特别是保险理赔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依法严肃查处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立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将理赔兑现、信息宣传、公开公示、舆情处置、社情民意调查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经办机构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实施者,其自身经营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保险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县农险办将加强对各经办机构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完善制度机制、评选经办机构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调动经办机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增进参保农户的获得感。

标签: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