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3-27 16:5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保障移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后扶项目实行民主管理。项目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后扶投资用于移民村公益性的生产生活设施;省核准到移民村的项目投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建设管理实行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机制,项目建设自主权归移民群众所有。

      第二条,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资金,商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市、区)年度项目投资依据移民人口基数、库区类型、贫困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核定,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依据移民人口基数等因素将投资分解到村;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推选建设项目,经县、市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备案,并在省水库移民网站公示一年。

      第三条,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要求简要实用,主要包括工程量、概算表、施工图和施工注意事项;技术性较高的项目编制初步设计。

      第四条,民主选举项目理事会。村项目理事会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群众代表须占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理事会。必须做到直选、票决、现场宣布结果和村内公示,确保项目理事会成员公信度。理事会一般设立工程、财务和监督小组,确定财会人员建帐。理事会在村委会领导下,受村民委托独立进行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理事会不得实行任期制,一个项目选举一个理事会。

      第五条,项目实施实行建管分开,建立协调、制衡制度。村委会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用地拆迁等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管理财务和报账等。

      第六条,项目建设方式。对村民能够自建的项目,一般不实行招投标,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技术人员旁站服务,理事会组织村民自建,并按照当地劳务工资支付报酬,村民劳务报酬经村级公示,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对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理事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师或技术发包,组织村民自建;对村民无能力施工的项目,理事会作为招标人,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建设。

      第七条,后扶项目配套。后扶项目确需与其它项目配套的,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分段、分单项实施工程配套。

      第八条,项目建设审议和公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理事会要根据工程进度,张榜公布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后,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并责成理事会将项目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账;发包项目公示发包过程、评标人名录和中标合同。公示材料在村公示栏张贴半年以上。

      第九条,单项工程计划变更。年度项目计划核准下达后不得跨村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仍履行村民民主决策程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核准,抄省市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后期扶持项目投资在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条,后扶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小型项目采取分批集中验收,较大项目单项验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严格实体质检。

      第十一条,后扶项目管护。村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长效制度,通过分摊、公约或竞拍等方式,把管护责任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管理。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分项目建立档案,归档材料简要完整,反映项目建管过程。 

      第十三条,后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后扶资金是政府性基金,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移民资金专户,建立专账、配备专门财务会计人员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后扶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公示制和县级报账制。理事会是项目资金的报账人,项目资金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理事会填写决算表并附真实、有效凭据,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县财政部门报账。村民劳务工资经公示后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村民劳务工资实行打卡发放。

      第十五条,单项投资决算管理。单项投资如有结余,须在村内公告,结转留于本村使用,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因不可预见因素超概算的,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后在下年度追加。

      第十六条,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等相关费用,按照项目工程所属行业规程规范列支,经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由村理事会一并公示、报账。

      第十七条,各级移民、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县后期扶持工作每年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安排依据。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对在移民人口和项目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存在移民突出遗留问题的小一型水库,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项目扶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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