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省残联根据2013年度各市、县区实际救助人数、救助标准(2014年,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800元的标准救助;城乡三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400元的标准救助)和省级分担比例确定,报省财政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各县级财政部门。资金发放时,由县区残联按年度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 “一卡通”形式将省级补助和本级配套资金打卡发放至救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