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补助标准:
第九条 救灾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核查后的灾情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拨。
第十三条 在一般情况下,对灾情发生后地方政府未先安排资金的市、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可根据市、县(市、区)申请,按核定灾情和补助标准,先行拨付部分应急资金。市、县级政府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省财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当年市、县政府落实救灾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对基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资金来源:上级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