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预案】霍邱县范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范桥镇 时间:2024-02-28 20:4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总则

  1、制定目的

  为健全范桥镇救灾工作的管理、责任分工的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救助的能力,推进救灾工作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最大限度减轻或免避免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单位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助应急工作的机关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地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救助能力、自救能力弱的遭受重灾的群众。

  3、适用范围

  (1)适用的灾害种类:本辖区内发生的洪涝灾害、干旱、暴雨(雪)、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2)适用的工作范围:自然灾害危害发生前的预报、预警、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自然灾害突发时受威胁和受灾人员转移后临时安置和管理,灾害发生后对受灾人员衣、食、住、行、医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灾后的生恢复,倒塌民房重建等工作。

  4、编制预案的依据

  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应急局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编制本预案。

  二、启动条件

  1、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2)因灾饮水困难人;

  (3)因灾倒塌房屋;

  2、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镇党委、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镇生产救灾指挥体系及职责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人员设置

  指挥长: 肖寅(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刘瑞祥(政法委员)、陈孝浩(纪委书记)、王振羽(组织委员)、李灿(武装部部长)

  成 员(席位制):党政办主任、派出所所长、财政分局局长、应急所所长、农综站站长、卫生院院长、中心校校长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饶磊同志兼任。人员设置如下:

  主 任:饶磊

  成 员: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指派1人

  3、镇生产救灾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职责

  (1)镇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应急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应急局的指导下协调救灾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质安排方案;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做好灾情核查、评估、上报和发布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救灾捐款工作,承担生产救灾指挥办公室工作;

  (3)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指导督促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洪、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坳物病防治工作,及时告报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农业综合服务站还负责林业火灾、病虫灾害的监测、补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4)卫生院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对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测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向灾区支持应急药品;

  (5)镇财政分局负责编制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6)派出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建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灾害单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中心校负责组织各学校开展救灾工作,会同应急所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的修复重建工作;

  (8)镇纪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质和接收的捐款资金、物质进行监督;负责检查机关公务员在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等;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食品、药品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开展灾区重大事故的查处和药品的质量的监督。

  四、应急响应

  1、应急反应及灾情的收集、报告

  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党委、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紧急派出工作组指导救灾工作或亲自深入灾区视察灾情和指挥救灾工作。必要时镇领导班子实行划片负责,并抽调机关干部深入灾区指挥群众开展自救,助助恢复生产。灾害发生后,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全权指挥和协调全镇救灾救助工作,指挥部下设的各工作小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救灾工作。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所等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利用现代通讯工具搜集、了解灾情,必要时要尽快派人到灾区,调查、核实灾情、准确评估灾情。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应在30分钟之内向镇政府报告受灾信息。镇政府办公室在得知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后,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镇政府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受灾信息,2小时内向县政府上报灾情及工作情况,同时上报其救灾办、应急局。一般灾情应在5小时内向应急所等有关部门上报,镇应急所等有关单位在12小时内向镇政府及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因灾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灾情,应急所应登记上报,不得延误。此后,灾区如有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灾情稳定前,要严格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每日上报救灾工作信息。灾情稳定后,要立即组织力量逐村逐户核实灾情,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准确掌握灾情。要保证重大自然灾害报告渠道的畅通,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要严格贯彻灾情统计制度,确保灾情信息准确及时上报。

  2、紧急处置

  受灾村委、单位要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快摸清灾区需求;应急所根据灾区需求,及时采购救灾物资;有关单位紧急抢险恢复因受灾受损的交通、电力、通讯;同时做好接收、发入救灾物资,并做到物续完备,规范有序。

  3、转移安置

  发生重、特大灾情或险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将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根据受灾范围和涉及的人口,镇政府镇长及有关领导应亲临现场,参与抢险,受灾村委具体组织实蝣,应急所等有关单位配合,镇各村在接到命令后,要立即通过上门动员、发动农民转移,同时迅速确定安全的转移线路,组织调用运输车辆,并按照优先照顾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原则将灾民运送到安置地点,在12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做好食物、衣被、药品等灾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临时安置主要采取分散安置(投亲靠友或群众互相)和集中安置(调剂公房、搭建临时住房或帐篷)两种方式。

  灾情发生后,要通过生产自救、互相互济、社会募捐、粮站开仓放粮(由政府担保)等方式解决灾民生活困难。对确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应急所安排救灾粮款予以救济,以保证灾民生活不出问题。

  五、应急救援队伍

  1、紧急救援队伍

  根据受灾范围和灾害等情况,镇政府及时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成立若干救援工作组,承担预测预报、宣传动员、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工程抢险、人员抢救、物资保障、交通恢复、生活安排、工程抢险、人员抢救、物资保障、交通恢复、恢复重建等任务。每个工作组5—6人,配备工作用车和移动电话并视具体情况抽调机关干部和组织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救灾工作。

  2、物资储备及保障

  (1)衣被储备。灾民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后长期在外居住,必须解决灾民冬季防寒问题,如时间允许,可通过组织社会捐赠来解决。如情况十分紧急,由镇应急所按每人一套棉衣、一双棉鞋、两人一床棉被的标准组织调动。

  (2)灾民住房。当灾情或险情出现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将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通过动员群众自己投亲靠友,政府组织调整机关、用房或其他闲置房屋,搭建临时住房或紧急调动救灾帐篷临时安置等方式解决。一旦灾区急需,可先及时调运上级民政部门库存帐篷,再完善相关手续。

  (3)防疫治病。由卫生院负责。一旦灾情发生后,抽调卫生专业人员要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治病工作。

  (4)通讯保障。为保证救灾工作通讯畅通,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镇政府办公室、镇应急所等单位救灾工作人员的手机要全天开通。

  六、后期处理

  当灾情趋于稳定,紧急救援工作结束时,全镇救灾工作即应转入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阶段。

  1、镇应急所及相关村委要认真组织查灾核灾,重点核实农田损失、财产损失、倒房及危房以及基础设施方面的损失情况、群众缺粮情况和自救能力等。

  2、镇应急所制定灾民生产安排方案,对恢复重建和生产自救作出具体安排,报镇党委、政府审定后,分步实施。

  3、镇政府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组织灾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活动,组织群众有计划地开展劳务输出、互助互济等活动,恢复生产。

  4、镇应急所形成详细的灾害调查报表,逐级上报,请求支援,并认真总结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设,以专题报告形式汇报上级相关业务部门和镇政府

  七、附则

1、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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