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范桥镇 时间:2024-02-29 15:3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省财政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省财政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126

省财政“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的意见》(皖政[2012]106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设立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转移支付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配原则。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采用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与各地财力情况适当挂钩;转移支付办法、分配过程公开、透明。

(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围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总体规划(2012-2016年)》(皖政办秘[2012]161号)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年安排,动态调整。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将检查验收结果与年度资金规模直接挂钩,以考核促进造林工程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第三条  补助范围。《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总体规划(2012-2016年)》确定的人工造林中的107个县(市、区),其中丘陵区54个县、山区21个县、平原区32个县。

第四条  补助对象。承担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任务的国有林场(农场)、苗圃、集体经济组织、林农、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民营企业等各类造林主体。

第五条  分配办法。省财政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转移支付资金实行规范性分配。用公式表示:

该县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转移支付额=(补助标准×造林面积+补齐标准×中央造林补贴试点面积)×补助系数。具体情况如下:

1、补助标准按人工成片造林每亩300元补助,其中石质山造林每亩补助500元;补齐标准是对列入中央造林补贴试点的,在中央财政每亩补助20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补助100元,其中石质山地每亩补助300元。

2、造林面积、中央造林补贴试点面积是指纳入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范围内的造林。

3、补助系数按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和功效系数法计算确定,省对各地的补助系数不小于1

第六条  资金使用。省财政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转移支付资金,是对造林主体成片人工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包括种苗、整地、栽植、抚育等开支,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应按补助资金全额兑现给造林主体。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贴的营造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与国家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在地块上不得重复安排使用(不含中央造林补贴试点),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市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七条  资金监管。省林业厅于每年10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核查验收结果,并附核查验收情况表,格式见附件。省财政厅根据检查验收结果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次年对经复查保存率不合格的,省财政将按比例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强化对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及时将省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其中涉及林农个人的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兑现。

第八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参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农[2012]1481号文件,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31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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