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霍邱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临淮岗镇 时间:2024-03-12 10:2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及《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地方财政清理收回的存量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量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增强合力,精准发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 乡镇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乡镇脱贫攻坚五年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建立到村到户分类别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核算、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整合项目任务清单,制定本部门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指导乡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并进行审查报批,督促乡镇实施项目建设,组织检查验收,协助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汇总编制全县脱贫攻坚五年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分类别项目储备库,制定年度整合项目任务清单及扶贫资金整合和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以及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筹措、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第八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等。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脱贫攻坚五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和批复,以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规模的审查确定。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要求,县财政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专账(台账),将所有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进入“一个盘子”,实行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第十二条 县级和上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可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或整合项目任务清单进行分配,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资金指标切块分配到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对上级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以及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1]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县、乡(镇)、村应通过媒体、网络、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负责人、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受益人口、建设期限等。

第十六条 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程序。

(一)凡属于《金寨县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安全和违约责任等。

(二)财政扶贫资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乡镇应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理;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乡(镇)、村和主管部门成立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

(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一经批复,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内容、规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对直接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所扶持的项目,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项目,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合作社、农场、企业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及履行协议,按规范程序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支付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十八条 乡镇对完工项目初验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县级验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验收后,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明确产权和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探索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增加贫困对象收入。

第二十条 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监理、验收、决算审计等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归档。

第五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资金整合清单,以及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分批将资金计划指标下达到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要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核算,封闭运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它不符合使用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报账(参照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项目实施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商。对涉及支持贫困户的项目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制。财政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决算报告。财政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须经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工程决算价(财政投入部分)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扶贫移民、发改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要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监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对项目申报立项、规划设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镇完善项目操作程序、加快项目施工和资金支付进度等,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立项目巡查和约谈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项目巡查,巡查结果在全县通报。对在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

(三)未按期按量完成资金筹集整合计划的。

(四)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

(五)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六)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七)项目验收不及时,项目验收走过场的。

(八)资金管理不力,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九)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其结果与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并作为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乡镇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对乡镇滞留1年以上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另行安排。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报,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扶贫移民、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厅(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各省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九条 各省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各省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各省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下达各省财政厅(局),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财政部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省财政厅(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安排新疆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新疆兵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商财政部拟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四)安排新疆兵团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地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扶贫办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专员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47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财农〔2006〕356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来源: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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