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保障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落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资金的分解与考核评价;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县级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款维护;同时,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上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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