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紧急转移安置项目:按紧急转移人口数和相应的标准。其中:台风灾害人均 90元,其他灾害人均 230元。
2.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按照受灾地区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数和生活救助标准。其中: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其中,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3.旱灾救助项目: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
4.冬令春荒困难补助项目: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270元标准。
5.农房倒损恢复重建项目:按照倒房重建人员困难情况、重建户数、重建修缮性质对应的标准,即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当前标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6.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项目:按照灾害发生等级、遇难人数。具体补助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5000元。
以上资金分配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除农房倒损恢复重建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资金来源:农业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分配标准:中央财政下达的农业救灾资金分配,由省财政厅、省农委依据各市、县及核实的农业受灾情况,主要包括农作物种植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及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