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逐年增加。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财政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发展,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