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霍邱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石店镇 时间:2024-03-15 15:2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于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由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机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规范实施;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规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政策培训和廉政风险防控;做好农机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购机者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告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补贴资格认定的原则,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名单,并通过网络公示,接受监督。
   购机者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购机者,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购机者受益。

第五条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县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农民购机需求和农机化发展规划、农机购置补贴规划等,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预测本县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并向省农机局提出资金需求意见。

第六条  县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汇报。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自当年1月1日起至本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以县农机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告为准)。

第九条  县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指导意见,制定符合本县农机化发展实际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对购机者提出的补贴申请组织审核,并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联合财政部门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强化内部约束机制,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补贴机具范围等重要工作事项须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县级实施方案一经市农机局、财政局批复,原则上不准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需经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及时兑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含: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废补贴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结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

第十二条  当年补贴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县农机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补贴资金的实施和结算工作。资金确实有结余的,由县农机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在10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提出退回资金要求,同时抄送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县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于上年结转资金以及上年度违规追回资金,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未收回的,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时要纳入当年农机购置补贴使用计划。对当年度违规追回资金,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准确报告,并及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县农机主管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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