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和标准】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来源和标准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石店镇 时间:2024-03-15 15:5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资金来源:

保险经办机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收取的保费资金、保险超赔资金,具体包括投保人缴纳的保费、财政部门划拨的保费补贴、分保摊回资金、按规定筹集的超赔资金、保险资金滋生利息等。

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由种植业保险资金、养殖业保险资金构成。

 

标准: 

 第二十一条 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实行比例赔付。即以投保农作物损失比例作为成本损失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设臵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5%]  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三)分段计算。试点期间,按照各保险品种的不同生长期,分别确定该险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参考金额(附件1)。  (四)投保农作物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养殖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能繁母猪每头1000; (二)奶牛每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  理赔业务统计分析及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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