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分担与拨付
第八条 对3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与贫困县按6:4比例分担,其他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自行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足额保障、专款专用,保障工作经费。
第九条 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落实。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残联根据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重度残疾人人数和一定比例及时预拨省补助资金。各地每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当年发放人数、资金发放情况和下一年度拟发放人数及所需资金等情况,上报至上一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省级根据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实际享受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据实结算。
标准: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