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沿用,有效)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岔路镇 时间:2024-03-28 19:4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7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我们对《安徽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930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标准,完善资金分配方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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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安排的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性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成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以县为主、省市补助、社会多方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

 

第二章  补助标准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2019年起,省级补助标准由以前年度的“7351”提高到“1572”,即县道15000/公里/年、乡道7000/公里/年、村道2000/公里/年。分为固定补助资金和提高标准补助资金。

第六条  固定补助资金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各县(区)年报农村公路里程,按照县道7000/公里/年、乡道3500/公里/年、村道1000/公里/年(即“7351”)的标准,通过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各县区。

第七条  提高标准补助资金(即县道8000/公里/年、乡道3500/公里/年、村道1000/公里/年)的80%资金分配与考核成效挂钩。考核成效的计算方法为:省级财政、交通部门组织的养护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占比60%,省级交通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巡检结果占比40%

提高标准补助资金的20%由省级统筹,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示范创建、农村公路灾毁应急等,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办法提出分配建议,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固定补助资金和提高标准补助资金的80%,省级不安排到具体项目,由各县(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第九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当地农村公路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和经费需求,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使用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农村公路小修工程等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支出,不得平衡预算,不得用于基本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7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配套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办〔201879号)等要求,设区市与县财政应安排专项预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建〔20149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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