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及分配标准】霍邱县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岔路镇 时间:2024-03-15 14:5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 
  (四)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代为其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乡镇申请,所在乡镇未建公租房的暂不受理公租房申请。 
  用人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发改、监察、民政、财政、物价、公安、统计、人社、税务等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户口等进行审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个人)的收入状况,并根据我县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模式,将申请家庭(个人)收入状况分为三类:最低收入(第一类)、低收入(第二类)和中等偏下收入(第三类)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第一类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类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第三类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介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和70%(含)之间。县民政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7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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