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给付 | 对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及补助生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家庭情况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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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农村特困老年人的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手术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并发症病例,核对病情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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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给付 | 节育手术费报销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手术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并发症病例,核对病情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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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给付 | 服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2、《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校大学生经批准服现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享受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本人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服现役,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的,其家庭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士兵考入军校或者转为士官的,从入伍第三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义务兵家庭情况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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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给付 |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义务兵家庭情况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