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审批 | 在土地承包期间,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经营者土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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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审批 |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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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审批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后期监督责任;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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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审批 | 五保对象入乡镇敬老院审批 |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