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来源 :
根据《霍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预算资金总额扣除上级财政上年实际补助的差额部分(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下年补助),由县财政承担。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农村低保资金出现缺口时,县财政应及时予以弥补。
县财政部门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县民政部门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并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月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通过县农村信用社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分配标准:
从2016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如下:
A类对象:在原月人均146元的基础上每人增加65元提高到225元,同时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68元,计每人每月293元。
B类对象:在原月人均110元的基础上每人增加30元提高到140元,同时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20%增发补助资金28元,计每人每月168元。
C类对象:在原月人均9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提高到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