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4.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4.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霍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镇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 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新店镇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书记担任,成员单位有镇直属各有关部门、各村支部和镇卫生院、派出所等。
成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院长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卫生院。
(二)各部门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属各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根据镇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工作预案。
1、镇党政办:组织制定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镇属各部门、各下属事业单位以及派出所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负责向镇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镇文广站:统一宣传报道口径,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做好宣传报道和健康科普知识的传播工作。
3、镇卫生院: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提出启动预案以及根据情况加强或撤消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现场调查、检测和卫生监督,指导现场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收集、上报和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做好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技术人员培训,发放健康教育资料。
4、镇财政所:保证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和紧急救治体系建设和突 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置等所需配套经费的落实。
5、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合做好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在镇属各学校发生、流行;收集教育系统信息,做好在校学生、教师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
6、镇综治办、派出所:负责现场管制、疫区封锁和事件发生地交通管制及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实施对传染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7、镇民政办、卫计办: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对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指导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采购、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以及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 公共卫生事件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⑴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⑵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3.2 重大事件(Ⅱ级)
⑴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⑵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⑶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3 较大事件(Ⅲ级)
⑴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⑵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3.4 一般事件(Ⅳ级)
⑴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⑵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4.应急措施
镇各单位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疫情控制措施: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指定的机构移交。
(6)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条件为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镇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应急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