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及分配标准】霍邱县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来源及分配标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新店镇 发布时间:2022-10-25 08:4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二)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原则上在2019年底前按照个人250元完成缴费,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和疫情影响,筹资时间可延长到今年疫情解除后一个月。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到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经常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税发〔2019〕32号)执行,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2.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精神,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区,中央财政补助80%,省财政补助20%;对其他县区,中央财政补助60%,省财政补助30%,县区财政承担10%。

同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30%,市财政承担10%。

3.资金拨付。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机制,足额安排同级补助资金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央及省级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市级财政专户。

(三)保障待遇

全面执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9〕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域内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

1.门诊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按《六安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六医保秘〔2019〕72号)规定执行。

2)常见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起付线为500元,年度内第三种慢性病起付线予以减免。

3)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住院保障待遇。

1)普通住院起付线与报销比例,按《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六医保秘〔2019〕60号)规定执行。

2)单病种住院报销比例,按《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号)和《2020年度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实施方案》(六医保秘〔2019〕93号)规定执行。

3)贫困人口待遇。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6〕67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待遇。2020年底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要平稳过渡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同步做好资金并转、政策对接、管理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3.特别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前三天在收治医院发生的与住院治疗病种相关的门诊检查、治疗、药品费用,由收治医院并入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

4.特殊人群规定。

1)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凭残疾证)、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免除住院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小儿脑瘫、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患者,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予以减免。

2)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生育医疗待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

5.分娩住院保障待遇。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6.意外伤害住院保障待遇。按《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六医保秘〔2019〕78号)规定执行。

7.大病保险待遇。按《六安市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四)保障周期

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校学生首次参保年度享受待遇统一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县以上扶贫部门动态认定结果享受综合医保待遇。各县区要妥善处理居民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问题,确保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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