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霍邱县2023年医疗保障政策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新店镇 时间:2024-04-02 08:4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四重保障: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兜底)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自2022年1月1日起,原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351、180”)不再执行。

一、参保政策

(一)参保时间:每年9月1日-12月31日为参保缴费时间,逾期不再办理。

(二)2022年缴费及补贴标准(个人缴费320元,国家补贴580元,合计900元)

二、转诊转院政策

参保人员县外就医住院的,应遵循逐级转诊、就近就医的原则,因病确需县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医院建议并办理网上转诊转院手续(危急重症除外)。

(一)逐级转诊流程:上转流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市、省协议定点医院;下转流程:医共体牵头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对慢性病病人进行管理,开展随访,指导康复)。


(二)逐级转诊优惠政策

一是县内通过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首诊并转诊的人员到县级医院就医凭有效转诊单免挂号费,由导医全程引导就医服务。对县域内逐级转诊的危急重症患者提供救护车免费接诊服务。

二是2021年11月起,群众在县内医疗机构就医,如果需要外请专家手术和会诊的,省内专家会诊费用全免(外请省级医院专家会诊费用在4000-5000元/次),让群众就近享受上级专家的服务。

三是2022年1月起,对因恶性肿瘤手术(含放化疗)在县内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进行专项补助,不但享受免费外请省内专家服务,还可以提高15%的报销比例,让群众少花钱、得实惠。


例如:胃癌手术,县内每例医疗总费用约30000元,扣除起付线500元,正常报销23600元(29500*80%),提高15个点共报销28025元(29500*95%),自付1975元。安医一附院等省内三甲医院每例医疗总费用约50000元,扣除起付线2000元,正常报销24000元(48000*50%),自付26000元。省外三甲医院每例医疗总费用约80000元,扣除20%起付线10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正常报销31500元【(80000-10000)*45%】,自付48500元。

恶性肿瘤放疗,县内放疗一个周期总医疗费用约30000元,扣除起付线500元,正常报销23600元(29500*80%),提高15个点共报销28025元(29500*95%),自付1975元。安医一附院等三甲医院放疗总费用约35000元,扣除起付线2000元,正常报销16500元(33000*50%),自付18500元。


四是自2022年1月起,对因尿毒症透析在县内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进行专项补助,享受5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起付线费用),还享受每透析一次50元的交通补助。

例如:尿毒症透析患者A,每周透析2次(年度共透析108次),医疗总费用48600元(按每次450元计算),扣除起付线500元正常报销40885元【(48600-500)*85%】,自付7715元。2022年该患者全部在县内透析,可以享受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和5400元(108次*50元)的交通补助,共享受补助5900元,减轻患者负担。

五是参保患者在县内一次诊疗过程住院双向转诊的,按住院就医起付线最高标准收取一次费用。在县内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合规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三、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

当年医药发票报销时限截止到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1、普通门诊。城乡居民在参保县(区)域内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等)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普通门诊起付线和年度基金报销限额分别为40元和130元。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2、“两病”门诊。参保城乡居民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确需采用药物治疗,但又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都纳入“两病”门诊保障范围。对“两病”患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为150元。


3、门诊慢特病(65种)。

(1)申请流程:提供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近两年来门诊或住院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到乡属地镇卫生院就近申报,按月评审鉴定,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血管支架术后、心脏瓣膜置换随时申报,即时办结,自鉴定通过次日起享受慢性病待遇。

(2)待遇标准:参保城乡居民在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药费用,起付线为500元。按病种设定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25万)的病种,支付比例参照普通住院,其余病种支付比例为60%。


4、普通住院




(二)大病保险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的合规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三)医疗救助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合规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当年医疗救助申请时限截止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医保基金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员涉及医保行为“四不准”:1.不准伪造医疗服务票据;2.不准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3.不准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卡),套取药品、耗材等;4.不准将应由个人或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违规在医疗保障基金中报销。    

(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可予奖励。查实欺诈骗保金额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给予500元奖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奖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奖励;5万以上的,在奖励1000元的基础上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1%增加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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