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县财政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及时实施救助。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在与相关部门会商后,由财政局定期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打入指定的金融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县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即医疗、医药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补偿、大病保险补偿和优抚人员扣除优抚补偿后的剩余个人自付费用)按照比例执行救助。
(一)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救助标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为75%、封顶线30000元,门诊救助比例为70%、封顶线10000元;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比例为100%、无封顶,门诊救助比例为100%、封顶线12000元;贫困人口住院和门诊救助按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按规定病种或个人自付医药费用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1、符合规定病种的,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在县内住院救助比例为50%,在县外住院救助比例为40%,年度救助封顶线10000元。年度内既有在县内又有在县外住院治疗的,按县外救助比例计算。
2、规定以外病种的,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起付线为2万元,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在县内住院救助比例为50%,在县外住院救助比例为40%,年度救助封顶线10000元。年度内既有在县内又有在县外住院治疗的,按县外救助比例计算。
3、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和《安徽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儿童白血病住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2017版)》(皖卫办〔2017〕21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4、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年度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和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救助对象需求等情况按照申报、领导审批相关程序予以再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