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新店镇 发布时间:2018-05-16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90号)、《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物价水平,经调查和评估会商,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上调为5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上调为3800元/人.年;农村五保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上调为380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财政补助标准上调为5100元/人.年;农村五保照料护理标准为720元/人.年。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布执行。




2017年6月30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