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店镇对村民组财务实行“组账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村、镇直各单位:
现将《新店镇对村民组财务实行“组账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店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新店镇对村民组财务实行“组账村管”制度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村民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内的所有村民组的财务管理。
2.村民组集体应当坚持集体理财、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群众监督的原则;村民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3.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组财务管理工作,由村民组成立财务义务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参与审核监督。
二、资金管理
1.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民组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补偿费;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组的拨款、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利息等其它收入。
2.村民组财务管理实行组账村管制度,即村民组的财务,在确保资金所有权不变、经营权不变、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代管全村村民组财务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村文书负责村民组资金管理核算和会计档案工作,村分村民组设立银行存款明细账,统一管理村民组集体资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作为专门账户。
3.严格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村民组财务进行会计核算。村民组报账员原则上由村民组长兼任,如因村民组资金量较大或其他情况,村民组长不能兼任的,报账员由包组村干兼任,村民组收支票据定期集中审核,并做好记录。
4.村民组集体的各项收入必须足额、及时存入专户,各项收支要做到月清季结、往来清楚,至少每年结算公布一次,账、表、证、实相符,严禁设立“账外账”。
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组干部报酬具体标准按照县委和县委组织部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政府部门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等。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等维持村民组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办公用品。严禁用村民组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民组确因工作需要就餐的,原则上每年工作简餐不超过2000元。工作简餐支出要据实公开,不得硬凑标准虚假公开。严禁以工作简餐名义列支不合理开支。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民组摊派费用,村民组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6.规范账务处理流程。①严格审批程序。费用支出发生时,由经办人提供手续完备的原始合法凭证及相关审批附件并签字,监督组审核签字,村民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大额支出必须经户代表会议研究同意,由包组村干审核把关。村文书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程序性必须严格把关。②严格资金直达。资金支付除零星开支等小额费用外,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较大的一律由村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
7.村民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凭证、帐薄和报表。严格规范执行票据领取、保管、填制和使用制度,收入票据应统一使用《霍邱县农村集体三资专用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除杂工等支出外,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帐,严禁无据收付款。
三、资产、资源管理
1.村民组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林木、水面、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以及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防止流失,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2.村民组集体获取的土地补偿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结余部分应计入公积金,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私分和挪用。
四、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
1.村集体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村民组财务义务监督组。监督组成员必须经全体村民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人),村民组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纳入监督组成员。
监督组履行下列职能:
(一) 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否定不合理的开支;
(二) 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三) 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问题。
2.监督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组村民对村民组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村民组集体财务的各项收支,必须经过监督组全体成员审查签字后(原则上不少于3人),方可入帐。
3.村民组集体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财产收益分配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4.财务公开方式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为原则。以填写财务公开清单张榜公布的形式为主,辅以全体群众会议等公开形式。
5.村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6.镇农经站负责管理村组会计工作,每一年至少督查一次,督查结果纳入村年度考评。
五、附则
1.经检查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罢免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本制度由镇农经站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