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支出政策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01 10:5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2012〕95号)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补充、部门协作、政策兼容、强化利导”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奖励扶助、免费补贴、保险优待、扶持救助、优先优惠”五位一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给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领证人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二)落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退休奖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国有改制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份额。

(四)兑现主动放弃再生育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但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五)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奖励资格条件按省规定执行。经确认为奖扶对象的,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提高至每人每年108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且已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1680元。此外,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行扩面制度。对农村独女户和双女绝育户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双方从50岁开始,每人每年发给奖励扶助金600元,直至达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六)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给予每人每月135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按每人每月145元给予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完善计划生育免费补助政策

(一)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和补助制度。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实行手术费用全免,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自觉落实绝育措施且符合省节育奖励金发放条件的,发放5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所需经费,由省、县、乡(镇)按3∶1∶1比例承担。对政策内生育一孩,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给予100元的营养补助;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绝育手术的,给予1000元的营养补助。其补助经费,由县、乡(镇)按6∶4比例承担。

(二)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制度。对已经鉴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等以上人员,每月发放100元以上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困难且符合农村居民低保条件的,享受低保待遇。

(三)落实免费孕前健康检查制度。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在其计划怀孕前4-6个月,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同时,由乡(镇)发给每对夫妇100元的误工补贴。

三、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优待政策

(一)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的夫妻参保的,县政府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政府补贴3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补贴。

(二)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缴费标准由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缴费标准由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四)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补助给予适当提高。

四、完善综合治理部门政策兼容的优先优惠制度

(一)县教育部门对全县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子女,高中教育阶段免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省级示范高中除外);对当年考取高中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女孩,协同县直单位、社会各界及个人开展“一对一”帮扶助学活动,直至高中毕业。

(二)县住建、房产等部门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予以照顾。

(三)县卫生部门对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凭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双女绝育户证明》和县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书》,免收普通病房床位费。

(四)县民政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优先予以帮助。

(五)县人社部门在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

(六)县工会在育才关怀(金秋助学)活动中,要将实行计划生育困难职工子女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七)县扶贫部门对独生子女、双女户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八)县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九)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其它部门均要结合部门实际,在出台部门惠民政策时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一并兼容。

五、开展人口基金救助活动

县政府每年按人均1.1元标准筹措人口基金,主要用于开展以下救助活动:

(一)节日慰问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或母亲节、“5?29”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活动日等重要纪念日,组织集中慰问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活动,每户发放慰问金500元。

(二)独、双女户女孩成才助学行动。为当年独女户和双女户困难家庭考入大学的女孩提供2000元的学费资助。

(三)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为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当年双女结扎户家庭办理一份连续2年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每户保额为60元;为特别扶助家庭办理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每户保额为100元。

(四)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家致富。资助生活相对困难、有致富能力和项目的计划生育双女户困难家庭创业,每户扶持资金为5000元。

(五)特殊救助。对遇到意外情况或难以克服困难(包括意外死亡、伤残或大病、大灾等情况)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家庭,进行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紧急救助。

六、完善利益导向政策的推动落实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和政策落实情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规划和综合治理部门的督查事项。要通过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

(二)强化宣传,扩大影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不断扩大利益导向政策的影响力和推动力,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利益导向政策所需资金列入每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预算经费,保证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经费及时拨付。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各综合治理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规范程序,认真落实,相关部门的兼容政策和优惠资金要及时兑现。

(四)督促检查,纳入考评。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公开、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资金兑现、群众政策知晓等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总成绩。  

(五)强化监管,严明责任。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投入资金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投入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奖扶对象漏报、错报的,要依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截留、挪用、贪污奖扶资金,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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