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标准】霍邱县马店镇城乡医疗救助保障标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马店镇 发布时间:2024-02-20 15:2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即医疗、医药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补偿、大病保险补偿和优抚人员扣除优抚补偿后的剩余个人自付费用)按照比例执行救助。

(一)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救助标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为75%、封顶线30000元,门诊救助比例为70%、封顶线10000元;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比例为100%、无封顶,门诊救助比例为100%、封顶线12000元;贫困人口住院和门诊救助按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

按规定病种或个人自付医药费用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1.符合规定病种的,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在县内住院救助比例为50%,在县外住院救助比例为40%,年度救助封顶线10000元。年度内既有在县内又有在县外住院治疗的,按县外救助比例计算。

2.规定以外病种的,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起付线为2万元,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在县内住院住院救助比例为50%,在县外住院救助比例为40%,年度救助封顶线10000元。年度内既有在县内又有在县外住院治疗的,按县外救助比例计算。

3.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和《安徽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儿童白血病住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2017)》(皖卫办〔201721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4.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年度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和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救助对象需求等情况按照申报、领导审批相关程序予以再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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