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马店镇 发布时间:2023-12-04 09:0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8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农业机械补贴(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省农机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和补贴标准,并在县(市、区)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减少中间环节,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省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省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情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农机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指南,组织编制本地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省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省财政厅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拨付补贴资金。各地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农机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批复,组织项目实施。

经省农机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省农机主管部门批复,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二条  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当地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购机补贴合同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购机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  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民按确定的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型号、价格和签订的购机合同自行购机。

 

第十四条  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并将核实结果报省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购机农民凭补贴合同和发票、本人身份证到县(市、区)财政局领取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省级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

 

省农机主管部门和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省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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