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马店镇 发布时间:2018-05-24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2]11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若干意见》(六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发展农村文化事业,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断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县财政设立霍邱县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县级设立的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及社会各界等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我县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申报、审核、批准、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量力而行,据实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要立足实际,根据我县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财政预算情况,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据实申报。

(二)统筹安排,择优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扶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按照全县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以农村文化基本阵地、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基本活动方式为重点,统筹考虑,集中使用,合理配置,择优扶持,切实做到文化下乡、电影进村、图书入户,服务广大农民群众,服务农村文化建设。  

(三)引导投入,增加总量。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坚持农村文化事业建设以乡镇投入为主,县补助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先进。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资金增加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投入总量。

  (四)专款专用,注重效益。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各级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对资金使用及完成结果实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补助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服务于农村文化建设的县文化馆、图书馆、剧场、文物管理所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

(二)补贴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县图书馆购置图书;

(三)补贴送戏下乡演出活动;

(四)扶持具有代表性和影响性的农村特色文化和民间民俗艺术项目;

(五)扶持农村群众广泛参与的文艺及节庆演出活动;

(六)扶持农村文艺创作的生产,对反映农村题材的优秀作品进行奖励;

  (七)鼓励农村民办文化,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服务“三农”的演出;

(八)培训农村文化队伍;

(九)农村文艺的汇演和奖励。

(十)农村特色文化的挖掘、宣传和表彰。

(十一)农村各类艺术节的补贴。

  (十二)其他农村文化建设所需扶持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及上述使用范围以外的用途。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对基础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的补助,县图书馆、文化馆、剧场、文物管理所一般不超过5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一般不超过2万元。申报条件是馆站具有一定的配套设施,人员、经费基本能得到落实,开展活动比较正常。建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分中心和基层服务点的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图书购置项目的补助,县图书馆一般不超过3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一般不超过0.5万元。购书经费集中使用,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办法统一购置图书配送。

(三)对政府以买单方式送文艺演出到农村的补助,原则上按照每场演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演出单位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为主,每场演出时间不得少于2个小时。

(四)对乡镇政府因地制宜组织的各行政村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活动(包括歌舞、书法、美术、摄影、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等)的补助,按照每次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申报条件为开展文化活动经费至少1000元已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每年能够开展至少2次活动。

(五)对到农村演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励补助,一般不超过1万元。申报条件为每年到农村演出达50场以上,演出收入达3万元以上民营团体。

(六)对农民自筹资金组建的文化大院、文化活动(图书)室、农民书画社等的奖励补助,一般不超过1万元,可采用添置设备、免费培训等多种方式。

(七)采取奖励和购买版权的方式,对农村文艺创作给予补助。鼓励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围绕农村中心工作,创作演出以文明创建、婚育新风、法制教育、关爱女孩等与农村生活密切相关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各类群众文艺作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指标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必须具备规定的基础条件。凡具备申报条件且符合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两次,上半年2月1日,下半年8月1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按程序逐级申报。申请单位认真填写“霍邱县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申报书”,于每年1月和7月,向县文化、财政部门申报文化专项资金;经县文广新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县政府申报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下达经费补助指标。由县文广新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申请补助单位。

第十二条 县文化馆、县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补助经费的应提交馆站面积、机构编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等资料。申报图书购置补助经费的应提交图书购置经费年初预算及图书馆、图书室开放时间等资料。

第十三条 送戏下乡活动由县文广新局统一组织实施。演出场次须填写表格,注明活动时间、地点、剧(节)目名,由行政村和乡镇盖章证明。乡镇组织的文化活动,年初报县文广新局审核备案,活动结束后填写考核验收表,注明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对送戏下乡及文化活动的场次补贴,经核实后拨付。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定、专款专用、直接支付、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文广新局会同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设备、物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文广新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补助金额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或审计。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广新局会同财政局将暂停核批申报单位的补助项目,收回已拨经费,取消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申报资料而取得补助经费;

  (二)虚列补助经费预算;

  (三)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四)挪用专项资金;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浪费和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广新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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