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村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马店镇 发布时间:2022-03-31 17:2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邱办〔2017〕24号

 

 

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邱县农村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现代产业园、开发区和示范区工委、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霍邱县农村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4日

 

 

霍邱县农村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文件)、《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六政办〔2014〕36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国土资源部门主管,县纪检监察、公安、农业、住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条  根据《安徽省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办法》(皖国土资〔2015〕2号文件)规定,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下同)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耕地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土地管理专项经费,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农村村民建房审核备案和农村用地审批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县住建部门予以指导。

第六条 村镇建设规划以乡镇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美丽乡村建设坚持旧村改造和集中新建相结合(以旧村改造为主),充分利用非耕地,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和谐宜居的新村。

第七条 在铁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沿线规划建设村庄时,应在规定的控制线以外进行。历史形成的跨铁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的村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

第八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确需调整规划的村庄,在征求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在村庄建设规划区外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严禁在道路控制线、水工程管护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内建房。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已经审核备案新建住宅的,老宅基地由乡镇负责限期拆除复垦。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经过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村民(居民,下同)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召开全体村民代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经讨论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意见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委员会申报之日起10日内组织乡镇国土、住建部门现场勘查及审核。对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填写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予以备案,同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准予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乡镇各类用地(经审核备案的农村村民建房和设施农业用地除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严禁以美丽乡村建设、拆迁安置、移民建房、集镇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为名,违法进行集体土地开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乡镇党委(开发区、示范区工委,下同)、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下同)是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乡镇驻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乡镇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巡查、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对村两委土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巡查制度,落实监管职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对发现或报告的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5日内组织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用地,由违法用地所在乡镇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组织实施拆除,清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交由国资部门依法处理。

(二)建立信息统计零报告制度。如实填写“违法用地信息周报告单”,并于每周一上午报县国土局监察股。

(三)审核备案农村村民建房。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及时审核备案农村村民建房。

第十五条 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一)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县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和制止查处违法用地;督促并配合乡镇(开发区)依法拆除违法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包片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文件)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六政办〔2014〕36号文件)的规定,各司其责,共同监管。

第十六条  村“两委”是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村责任区包保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村“两委”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辖区情况划分责任区,由村干部负责包保。

(二)负责责任区内违法用地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要立即制止,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如实填写上报违法用地信息报告单。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及恢复土地原状工作。

(四)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受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及时审核,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例会制度,每月组织一次考核,予以考评问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全县范围年度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15%以下,对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达到15%以上,对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包片负责人视情节追究党政纪责任。出现本章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对县国土资源部门包片负责人参照处理。其他国土系统有关人员按《霍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和信访责任制》(霍国土资〔2015〕04号文件)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文件)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六政办〔2014〕36号文件)的规定,县直有关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分别视情节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乡镇履职情况实行保证金奖惩和纪律处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各乡镇及相关领导干部每年缴纳年度监管保证金至县财政局专用账户,具体标准为:一类乡镇20万元,二类乡镇10万元,三类乡镇8万元,四类乡镇6万元。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负责人、国土所长每人3000元。

对一个年度内未发生违法用地,或及时拆除整改到位的乡镇,县政府返还乡镇政府及个人保证金并给予等额责任金。

对发生的每宗违法用地,在5日内未能及时拆除整改到位的乡镇,由县国土局统计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扣除该乡镇保证金1万元∕宗,分别扣除相关人员1000元∕宗。

对村级的监管保证金奖惩,由各乡镇党委制定相关规定执行。扣除的保证金专项用于土地执法巡查、宣传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按规定上报违法用地信息周报告单的,给予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

(二)辖区一个月内出现1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对分管负责人、驻村干部予以通报批评;出现2处以上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驻村干部视情节追究党政纪责任。

(三)辖区年度内出现违法用地累计占用基本农田达5亩或一般耕地达10亩或其它土地达20亩未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视情节追究党政纪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两委”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任区一个月内出现1处违法用地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对责任区包保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半年绩效工资;出现2处的,对责任区包保责任人予以诫勉,扣减全年绩效工资;出现3处以上的,对责任区包保责任人予以免职或按程序依法予以罢免并追究纪律责任。

(二)辖区年度内出现3处以下违法用地未发现、制止、报告的,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停职,并专司此项工作;出现3处以上的,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或按程序依法予以罢免并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受理、严格审核报备农村村民建房申请的,根据情节追究乡镇及国土、住建部门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责任;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或按程序依法予以罢免并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美丽乡村、拆迁安置、移民建房、集镇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为名,违法进行集体土地开发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驻村干部、国土中心所负责人、派驻中队负责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凡实施、参与、包庇违法用地或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土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4日起实施,2015年3月10日发布的邱办〔2015〕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责任按原有政策规定处理。

 

附件:1.乡镇违法用地信息周报告单

      2.村违法用地信息报告单

      3.村民建房备案汇总表

      4.土地管理保证金缴纳金额明细表

 

 

 

 

 

 

 

 

附件1

 

乡镇违法用地信息周报告单

填报单位(国土所或分局公章):

序号

违法 线索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

违法行为

发生时间

违法行为

发现时间

违法建设

情况

土地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备 注

违法 性质

用地面积(亩)

符合规划

面积

措施

效果

总数

耕地

基本 农田

 

 

 

 

 

 

 

 

 

 

 

 

 

 

 

 

 

 

 

 

 

 

 

 

 

 

 

 

 

 

 

 

 

 

 

 

 

 

 

 

 

 

 

 

 

 

 

 

 

 

 

 

 

 

 

 

 

 

 

 

 

 

 

 

 

 

 

 

 

 

 

 

 

 

 

 

 

 

 

 

 

 

 

 

 

 

 

 

 

 

填报人(国土所长或分局局长签字):          审核人(乡镇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件2

 

村违法用地信息报告单

填报单位:  时间:

序号

违法 线索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

违法行为 发生时间

违法行为

发现时间

违法建设情况

违法用地(亩)

制止情况

 

 

报告 情况

 

备注

措施

效果

面积

其中耕地

 

 

 

 

 

 

 

 

 

 

 

 

 

 

 

 

 

 

 

 

 

 

 

 

 

 

 

 

 

 

 

 

 

 

 

 

 

 

 

 

 

 

 

 

 

 

 

 

 

 

 

 

 

 

 

 

 

 

 

 

 

 

 

 

 

填报人:         审核人:

备注:本表用于行政村填报所有土地违法行为。

 

附件3

 

村民建房申请备案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建房户主姓名

住址

原宅基面积

申请建房用地原因

申请建房用地位置

申请用地面积

规划许可证号

老宅限期拆除复垦时限

老宅拆除复垦情况

备注

 

 

 

 

 

 

 

 

 

 

 

 

 

 

 

 

 

 

 

 

 

 

 

 

 

 

 

 

 

 

 

 

 

 

 

 

 

 

 

 

 

 

 

 

 

 

 

 

 

 

 

 

 

 

 

 

 

 

 

 

 

 

 

 

 

 

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4

 

土地管理保证金缴纳金额明细表

 

序号

乡镇

各乡镇政府应缴纳保证金(万元)

各乡镇党委书记应缴纳保证金(万元)

各乡镇长应缴纳保证金(万元)

各乡镇分管土地负责人应缴纳保证金(万元)

各国土中心所长应缴纳保证金(万元)

备注

1

城关镇

20

0.3

0.3

0.3

0.3

 

2

新店镇

20

0.3

0.3

0.3

 

3

长集镇

10

0.3

0.3

0.3

0.3

 

4

夏店镇

8

0.3

0.3

0.3

 

5

岔路镇

8

0.3

0.3

0.3

 

6

宋店乡

10

0.3

0.3

0.3

0.3

 

7

三流乡

6

0.3

0.3

0.3

 

8

周集镇

10

0.3

0.3

0.3

0.3

 

9

王截流乡

6

0.3

0.3

0.3

 

10

经济开发区

10

0.3

0.3

0.3

0.3

 

11

范桥镇

10

0.3

0.3

0.3

0.3

 

12

高塘镇

10

0.3

0.3

0.3

 

13

马店镇

10

0.3

0.3

0.3

0.3

 

14

龙潭镇

10

0.3

0.3

0.3

 

序号

乡镇

各乡镇政府应缴纳保证金(万元)

各乡镇党委书记应缴纳保证金(万元)

各乡镇长应缴纳保证金(万元)

各乡镇分管土地负责人应缴纳保证金(万元)

各国土中心所长应缴纳保证金(万元)

备注

15

孟集镇

10

0.3

0.3

0.3

0.3

 

16

潘集镇

8

0.3

0.3

0.3

 

17

冯瓴乡

6

0.3

0.3

0.3

 

18

临淮岗乡

10

0.3

0.3

0.3

0.3

 

19

城西湖乡

6

0.3

0.3

0.3

 

20

临水镇

10

0.3

0.3

0.3

0.3

 

21

冯井镇

10

0.3

0.3

0.3

 

22

石店镇

10

0.3

0.3

0.3

0.3

 

23

邵岗乡

6

0.3

0.3

0.3

 

24

众兴集镇

10

0.3

0.3

0.3

0.3

 

25

曹庙镇

8

0.3

0.3

0.3

 

26

花园镇

8

0.3

0.3

0.3

0.3

 

27

彭塔乡

6

0.3

0.3

0.3

 

28

乌龙镇

8

0.3

0.3

0.3

0.3

 

29

户胡镇

8

0.3

0.3

0.3

 

30

河口镇

8

0.3

0.3

0.3

0.3

 

31

白莲乡

6

0.3

0.3

0.3

 

合计

286

9.3

9.3

9.3

4.5

 

 

 

 

 

 

 

 

 

 

 

 

 

 

 

 

 

 

 

 

 

 

 

 

 

 

 

 

 

 

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                        2017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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