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及分配标准】霍邱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来源与分配标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城关镇 发布时间:2024-03-04 10:3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资金来源:

第九条 县财政局农发办设立建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三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要求,实行县级报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国家、省、市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全部进入建设项目资金专户,集中核算,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项目管理费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依据签订的相关合同并附上原始凭证和各项附件,项目服务单位填制《报账申报表》,由乡镇和财政所(分局)等有关负责人审核,经县财政局农发办项目、资金及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实行报账制付款,由县财政局农发办直接拨付到相关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填制《报账申报表》,监理单位出具完成工程量清单,由乡镇和财政所(分局)等有关负责人审核,并附上原始凭证和各项附件,报县财政局农发办项目、资金及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实行报账制付款,由县财政局农发办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工程管护资金需在工程质保期结束后,由项目所在乡镇提出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农发办审核,报经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资金报账按县级报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项目不得列支征地、青苗、伐树等拆迁补偿性等费用。

分配标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开设建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不得转移、拆借、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不得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项目所在乡镇和施工企业完善建设项目工程、财务资料,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审计,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县财政局据此办理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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