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霍邱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霍邱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城关镇 发布时间:2024-03-04 10:3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建设项目工程、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切实发挥乡镇政府主体作用  强化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六农发组[201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经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批复我县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包括:

    (一)中央、省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资金;

    (二)市、县级配套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建设项目资金在使用上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讲求实效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设立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二)负责做好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工作;

    (三)负责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

    (四)负责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协调,保障施工外部环境,及时做好工程建设占地、迁坟、伐树等清障工作,推进工程建设进度,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五)负责对隐蔽工程的审核把关,实行联合计量签证;

    (六)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控制。强化对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力度,对报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不得超支;

    (七)负责对完工工程开展乡镇自验工作;

    (八)负责协助县财政局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十)负责完工工程移交和后期管护工作。项目竣工后,项目乡镇、村作为资产接受方,应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登记工作,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管护资金和管护人员,对损毁的工程要及时维护,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和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项目前期申报,参与项目的《初步设计》、《补充设计》编制工作,并负责行文上报;

    (二)负责向项目所在乡镇下达项目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 指导项目所在乡镇及时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参与项目监管工作。每个项目区明确1名项目联络员,定期开展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项目报表报送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财务决算、项目资金统计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县级初验工作;

    (九)负责申请上级验收工作;

    (十)负责做好对农发项目的政策把握和解释工作。

    第六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水利、农委、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监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项目管理费、工程管护费、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等。

    第八条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付使用

    第九条  县财政局农发办设立建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三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要求,实行县级报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国家、省、市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全部进入建设项目资金专户,集中核算,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项目管理费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依据签订的相关合同并附上原始凭证和各项附件,项目服务单位填制《报账申报表》,由乡镇和财政所(分局)等有关负责人审核,经县财政局农发办项目、资金及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实行报账制付款,由县财政局农发办直接拨付到相关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填制《报账申报表》,监理单位出具完成工程量清单,由乡镇和财政所(分局)等有关负责人审核,并附上原始凭证和各项附件,报县财政局农发办项目、资金及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实行报账制付款,由县财政局农发办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工程管护资金需在工程质保期结束后,由项目所在乡镇提出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农发办审核,报经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资金报账按县级报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项目不得列支征地、青苗、伐树等拆迁补偿性等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开设建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不得转移、拆借、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不得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项目所在乡镇和施工企业完善建设项目工程、财务资料,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审计,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县财政局据此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乡镇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过程进行跟踪问效,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损失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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