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原则上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10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40台(套)。确因生产需要,超过规定上限的,超限部分需购机者主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2.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县级不再实施累加补贴。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