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审批程序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长集镇 发布时间:2024-02-20 10:4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4、老宅基地确实无法翻建、扩建的;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哪些情况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不符合集镇、村庄规划的;

2、已将住宅转让、出租、赠予或改变用途的;

3、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4、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原宅翻建必须符合规划,符合用地条件,并履行报批手续。翻建、改建、扩建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农村村民建房的报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村民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得到本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并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报送南港国土资源管理所。

2、由国土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审核,派人现场勘察、定点,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表(一到场)。

3、国土所在及时办结勘察、定点、绘图、制表等事项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申述同意,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同意的报县政府审批。

5、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要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所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二到场)。

6、房屋竣工后,由本户申请,国土所及时派员实地检查验收(三到场),及时为建房户办理土地使用还可能登记手续,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农村村民建房(新建、翻建、改建、扩建)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表(必须按照家庭人口填写姓名、年龄,原有房屋、拟建房屋情况要写清楚、申报地类必须填清楚,要有村民组长签字)。(2份)

2、个人申请(附80%以上村民同意,并签字或盖章)。(2份)

3、村民委员会报告(介绍该户基本情况,包括现有住房情况,拟建房位置,并说明村两委意见)。(2份)

4、建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全部人口)。

5、选址意见书。

6、翻建户位置、四邻、面积有改变的,需要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如果没有改变的,提供土地复印件(国土所盖章),未发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国土局出具证明;迁移的,须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如丢失,须登报公告。

7、新选址的,且不符合分户标准的,要有老宅复垦协议书,不允许一户两宅。

8、申报建房平面图与选址意见平面图要一致。

9、村庄布点规划图要标注拟建房位置(复印件2份并要有镇人民政府盖章、分管领导签字)。

10、县政府关于村庄规划批复复印件。

五、时间承诺

国土所在接到宅基地申请后5天内到现场审查,符合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研究申述上报,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乡镇政府上报材料后20日内审查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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