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霍邱县长集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长集镇 发布时间:2024-02-29 10:3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快速、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霍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或已发生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食物)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是指:因药品质量原因或药品不良反应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影响公众健康的群体性或连续性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1)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件。

2)因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人员死亡,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件。

3)因群体性接种疫苗或服用药物造成人员死亡,或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件。

第三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配合;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积极预防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可能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各种情况认真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四条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长集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镇长孙文刚任总指挥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办公室主任陈善智任副总指挥长指挥,镇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陈善智兼任,成员:李强、童五品。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镇辖区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及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院,院长任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核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预案的制定、协调,指导、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通报应急工作情况,组织和参与事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二)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保障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信息通讯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掌握救援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并定期向指挥部报告。

(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六)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处置、善后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部门分别由镇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各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快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一旦启动,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日常监测及监测报告,及时掌握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和管理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应急专家的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裁定、处理等工作。  

(二)镇广播站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道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控制措施及处置情况,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工作。

(三)镇政府负责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牵头实施,对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

(四)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和心理救助工作,提供医疗保障;组织实施现场伤员救护和对死亡人员的技术认定等工作,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事件的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裁定工作。

(五)质检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裁定工作。

(六)镇市监所负责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药品广告监管。

(七)镇中心校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学校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置工作。

(八)镇农综站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九)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

(十)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酒类产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一)镇质监站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十二)镇财政分局负责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预防、监测、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三)镇派出所负责事件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的车辆、工作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保证受伤人员的疏散,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保护事件现场,确定事件伤亡人数、伤亡人员姓名、身份和死亡人员死亡事实,监控、追捕事件有关责任人和逃逸人员,参加事件调查。

(十四)镇民政办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或死者家属提供救助;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十五)镇交警二中队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

(十六)镇纪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以及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十八)镇属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工作组的设置及职责

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救援的需要,成立下列专业组,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一)医疗救护组

   长: 李德安  镇卫生院院长

副组长: 赵  勇  镇计生办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相关专业和科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收治病人,对疑难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治疗,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救护人员、救护设备和设施、药品。在第一时间内接受事件健康损害者的医疗机构,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二)事件调查组

   长:王保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副组长:郭玉波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李德安  镇卫生院院长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原因,分析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生事件的初步原因。

(三)安全警戒组

   长:罗  喜  镇派出所所长

副组长:闵长辉  镇交警中队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及周围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件区域,在事件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伤人员的疏散。

(四)通讯保障组

     长:江永明  镇广播站站长

主要职责:立即恢复事故现场通讯设施;设立事故现场临时通讯设施,满足事故救援通讯需要。

(五)善后处理组

  长:  李强 镇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确定伤亡人员身份,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物品;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信息材料组

  长:孙晓飞  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江永明  镇文化站站长

主要职责:起草总指挥的各项指令;起草总指挥上报下发的各类信息;负责收集、保存、整理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各类资料。

(七)新闻报道组

  长: 詹寿琼  宣传委员

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公众报道有关事件情况,负责审查各类媒体登载的有关稿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八)后勤服务组

   长: 孙晓飞 党委委员、统战委员、 党政办主任

副组长: 李德安  镇卫生院院长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应急救援办公场地、设施;负责安排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住宿;负责布置应急救援工作各类会议场地;搞好应急救援的各类生活服务。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八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食品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根据监管范围的不同,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特别要关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要节日,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必须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全镇药品安全隐患的监测、预测和分析工作。重点加强对放射性药品、危险化学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疫苗、血清、血液制品等高风险品种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品种的监测、预测工作,全面掌握全镇药品安全状况、发展事态。

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可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监测到的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环境条件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过监测、得到报告或专家分析,可能或已经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根据该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等级,报请镇政府按照规定发布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一)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得到和接报信息,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在2小时内报请镇政府发布Ⅳ级(一般)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二)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得到、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Ш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实地了解情况后,在2小时内报镇政府,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发布Ш级(较大)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三)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根据监测得到、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药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在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县政府按照规定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Ⅱ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四)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根据监测得到、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可能或已经发生特大(I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在2小时内同时报告县政府和市政府,市政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发布I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第十条  预警公告的内容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发布机关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台、通讯网络等方式发布。

第十一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沟通、业务协调和指令传达等工作。各部门之间在可能发生或已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第十二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村委会得到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分别向镇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三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向上级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义务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行政管理机关和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承担报告责任的机构或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件的单位及发生事件的时间、详细地点;

2、事件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事件造成死亡的,要加报死亡者的死亡时间及人数;

3、治疗单位、地址及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件现场所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进度情况;

5、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件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件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8、联系电话、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9、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迅速上报镇政府。

第十四条  镇卫生院负责全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接警处警工作。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分别划分不同的等级。

(一)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出现500人以上健康损害症状时启动Ⅰ级响应;

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或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县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启动Ⅱ级响应;

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健康损害症状时启动Ⅲ级响应;

无人员死亡,一次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启动Ⅳ级响应。

(二)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一般药品安全事件(Ⅳ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Ш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Ⅱ级)和特大药品安全事件(I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超过10人,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的人数超过100人,社会影响恶劣的药品安全事件时启动Ⅰ级响应;

在一个或多个镇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死亡超过5人少于10人,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50人少于100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启动Ⅱ级响应;

在一个或多个镇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出现人员死亡,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30人少于50人,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启动Ш级响应;

在一个或多个镇发生或可能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未造成人员死亡,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5人少于30人的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分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事件级别之前,由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向镇政府报告后,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等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报请镇政府迅速启动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第十八条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Ш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镇政府报请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迅速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详细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事件处理情况。

上一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随之启动。

第十九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评估预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达到重大(Ⅱ级)、特大(I级)标准的,立即报请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响应行动时,镇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响应行动时,镇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镇政府决定。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当发生特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当发生特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时,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件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县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县政府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发生较大以下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行政管理机关村民委员会以上负责人,当发生较大以下级别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件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县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镇政府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食品药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安全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及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食品药品消费,防止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全镇性和区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及应急响应能力,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村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部门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形成报告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及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村可以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镇指挥部备案,并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体系。

第二十三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镇政府要立即启动本预案,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镇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救援、救治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保障和支援。

4)开展发生事件原因的调查及裁定、处理工作。

5)向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和镇党委委、镇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情况。

(二)镇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应急救援预案,做好领导指挥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件损失,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三)当镇政府确定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四)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件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及其他任何原始证据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件现场图等方式对事件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书证等证据,做好事件现场保护。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事件调查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镇政府批准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结束,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结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结束,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事件应急处置的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现场进行清理,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状态,并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测和评估,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对经调查取证认定属于被污染的食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或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予以解封;对造成事件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的按刑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事件伤亡人员或家属按有关政策给予安抚、补偿。对应急救援时征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按有关政策予以补偿,尽快消除事件影响,保障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镇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事件或应急救援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措施和调查处理的;

3、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4、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的;

6、有其它与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相关失职行为的;

7、食品种植、养殖及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使用(消费)各环节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8、故意破坏事件现场的;

9、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0、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1、应当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特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本预案可与《蓼泉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配套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救援专业组成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现岗位时,由接任者自行替补。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因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四条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连续性出现药品不适反应是指在较短时间内不同患者使用同一药品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与用药有关的不适反应。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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