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补助廉租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曹庙镇 发布时间:2018-06-02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和财政部重新制定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市、县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配安排用于补助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市、县。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分配和计算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市、县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计算分配。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中央专项资金总额=[(该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之和×40%)+(该市、县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各市、县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之和×60%)]×年度中央专项资金总额。
    公式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是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是指当年计划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套数。
    上述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实施情况,以是否实际发放租赁补贴以及签订购买、改建、租赁合同为准。廉租住房套数不得以跨保障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复申报。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参照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和计算公式,结合各市、县相关数据、资料报送情况等工作成效分配给市、县,其中根据工作成效分配的资金不高于省级专项资金总额的20%。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支出,可适当用于租赁补贴工作中基础信息系统维护和调查统计、表格印刷业务支出,仍有结余的,可与市、县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使用,但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 每年1月15日前,县(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汇总本地区如下资料分别报送市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1、本县(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
    2、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附表3及相关文字说明(附表及文字说明附送电子版)。
    3、本县(市)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每年1月31日前,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市本级及所辖县(市)有关报表、资料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分别向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
    1、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
    2、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附表3及相关文字说明(附表及文字说明附送电子版)。
    3、本市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
    4、市级财政部门及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各地上报的报表、资料,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及时,财政部门、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会同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上报的有关资料后,与审核情况说明一并于2月28日前提交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市、县(区),视同不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实地抽查不少于3个市(含所辖县、区),并对于审核发现的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问题向财政部报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工作结束后,将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指标后一个月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省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9月底前统一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根据市、县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数据准确情况等因素,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相应增加或减少有关市、县的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后,应统筹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规定用于市、县廉租住房保障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年底存在专项资金结余的市、县,省财政厅将相应减少安排该市、县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根据专项资金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1项“廉租住房”科目和06项“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必须确保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市、县的专项资金数额。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县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上年度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1月15日之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市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上年度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汇总情况,于每年1月31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具体详见《 市(县) 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 市(县) 年度省级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3)。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省级财政分配专项资金时会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原印发的《安徽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8〕8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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