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来源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邵岗乡 时间:2024-03-27 15:2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十八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50%;

辽宁、福建、山东: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中央负担70%、地方负担30%。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按中央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核定的灾情予以补助,不适用按比例分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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