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邵岗乡 时间:2024-03-27 15:1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292号)。

2、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0]292号

颁布时间:2000-10-17 00:00发文单位:财政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厅(局)、林业厅(局)、农业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管理,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特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地可根据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工作,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

(一)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标准,长江上游地区300斤,黄河上中游地区200斤,其他地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粮食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各地退耕后的土地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种植生态林、经济林,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不补助粮食。

(三)粮源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就地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应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粮食,储存时间过长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民,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四)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也不得将补助粮食折算成代金券发放。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要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

二、补助粮食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按每斤原粮0.7元计算,由中央财政负担,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负担。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

(二)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粮食补助资金暂通过现有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该专户下单设明细账,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下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也必须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没有设立的,应尽快开设。

(三)中央财政粮食补助资金,对地方每年拨付两次,上半年补贴在4月底之前拨付,下半年补贴在10月底之前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后,要根据粮食供应情况,在2周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退耕还林还草的县(市)。

(四)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调运费的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三、用粮食补助资金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一)为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必须按月向县级财政、计划、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月报。月报应载明供应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购进成本、销售价格,调运费用开支等情况。

(二)县级财政会同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审核、汇总供粮企业月报后,按季与农业发展银行结算退耕还林还草供应粮食的货款,直接从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抵扣。抵扣货款后,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核销供粮企业的贷款。

(三)县级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按季结算粮食货款后,必须在2日内通知给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主动与开户行核对贷款和有关账目。

(四)在专户中间歇暂存的粮食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同时抄送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林业局。季报反映本季度退耕还林还草面积,粮食供应数量、质量、销售价格,粮食补助资金拨付、归还银行、专户结存和粮食调运费开支、补贴情况。具体格式另行通知。

(二)日历年度结束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制“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年度决算表”,经省级林业、粮食、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签章,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抄送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年报格式另行通知。

(三)财政部收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决算后,根据林业、农业部门验收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有关补助标准予以批复。林业、农业部门验收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在下年度扣抵。对于超出试点计划面积的,其粮食补助由本地自行解决。

实行“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粮食、林业、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共同做好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农〔2008〕23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农垦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皖政发〔2007〕95号)精神,规范使用管理中央财政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要求,特制定《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中央财政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有关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的现金补助,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三条 补助范围是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

第四条 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生活费105元;每亩每年补助管护费20元,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第六条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七条 对2007年前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按照省林业厅核查结果于2007年一次性全额拨付市、县(区)财政;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依据省林业厅提供的国家林

业局核查验收结果(包括管护任务完成情况),逐年核定。

第八条 省林业厅收到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后,将核查验收结果明细到各退耕还林工程市、县(区),并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核定的补助面积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收到省林业厅报送的核查验收结果,并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到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财政专户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县(区)财政专户,由市、县(区)财政及时落实到退耕农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层层明确落实管护任务,并依据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和认定的管护任务建立补助资金发放分户表。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凭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结果、认定的管护任务以及补助资金发放分户表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检查验收标准的,完成管护任务的退耕农户,全额兑现生活费、管护费。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管护任务的,暂扣管护费,并督促整改。整改后,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暂扣的管护费予以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发放前,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在各自然村公示退耕农户名单、退耕地保存面积、应补助的资金金额,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 退牧还草 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138号)执行。同时,从2008年起,对原补助政策未到期现金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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